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离婚财产转移最好妙招(离婚财产转移最佳方法)

离婚财产转移最好妙招(离婚财产转移最佳方法)

资讯动态 2024-03-04 22:09:48 34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为了解决执行难,对付老赖国家出台了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制度,最高法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措施。但,这些制度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那些生意失败的个人,或者企业倒闭的民营企业来说负债时银行贷款还不上,民间借贷还不上,是真的没钱,很多时候一套住房还是夫妻家庭生活唯一必需品,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也执行不到钱。这个时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负债人来说没有多大意义,限制高消费也没有效果。

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失信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加剧了这些人员劳动就业,或者继续创业获取收入的难度。在经济形势不好情况下,中小企业创业者经受不住打击,陷入困境和倒闭的比较多,因此,沦落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会增多。如何平衡解决执行难困境,与给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的高负债人员重新生活的创业的机会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对于高负债家庭,一般是男子生意失败,或者企业倒闭而负债。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归属,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夫妻通过离婚手段恶意逃避共同债务的财产转移和处置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样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呢?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大额的借贷行为,超出正常生活开支因此造成大额负债,不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就是第三人知道某某夫妻双方财产约定AA制,其中一人对外大额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只能向借款者本人追偿。除了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负债,配偶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受益,这样的债务也不属于共同犯罪。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意失败,或者经营公司倒闭出现大量负债,什么时间离婚分割财产能够规避将来债权人追债执行呢?严格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的负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旦形成无力偿还债务的局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将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分割到配偶一方,无论是债权人起诉之前,或者起诉之后,都无法在法律上逃避将来的追偿。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证据和不同家庭的财产情况不同,以及不同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案例,就是在债权人诉讼追债之前,夫妻双方以一方出轨有过错等理由,达成离婚协议,严重对外负债的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将子女抚养和房产,汽车全部转给配偶名下。但实际生活中,这种离婚并没有改变他们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的状态。一些法院的判决会认为,这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属于符合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

上个月,北京的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男子生意失败协议离婚将名下房产全部转给妻子,净身出户的案件。在北京海淀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男子,期间向河北三河市一女子民间借贷400万元投入经营,后来经营不善饭店停业,4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男子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把名下3套房产过户给妻子,净身出户,理由是出轨。三河市女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男子和妻子的离婚财产处置协议,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大量的司法案例表明,通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对抗司法执行是无效的。辽宁大连的一个民企经营者,做生意期间被合同诈骗,欠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即将退休的男子与配偶离婚,约定房子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希望能够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判决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两人名下的房子,女子拿出离婚协议证明其有一半房产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辽宁高院最终驳回了女子的执行异议之诉。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山西一男子做生意借高利贷负债几千万元,无力偿还,为了不拖累子女因为其失信人黑名单影响上学,就和妻子协议离婚了,但实际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法院的执行案件并没有因为他的离婚行为,而放弃对夫妻名下房子的查封和执行。还有一些人生意失败后,迅速卖掉房子将钱款给配偶离婚的情形,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勇于担责,不拖累配偶和家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最终未必能完全逃避掉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一些高负债家庭的夫妻双方希望在债权人起诉之前,通过协议离婚,转让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保留一些今后家庭生活费,规避执行,这种行为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很多人还是在做,这样做的最大贡献是离婚率提高了。当然,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发起司法诉讼追讨,造成高负责人通过离婚分割转移财产,这样也有成功的。在债权人诉讼追债开始后,离婚分割财产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当然,更多人在高负债时离婚,是不想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不利情况带给配偶和子女。

我们还是要探索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既要充分保障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能够追回利益,也要面对客观事实,让那些确实没有经济还债能力的高负责人,有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机会和条件。避免出现过多的因为高负债而各种形式离婚的家庭出现。